关于印发《大连海洋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学科与研究生管理处信息安全责任人发布时间:2011-12-28浏览次数:65














大海大〔2011247



关于印发《大连海洋大学研究生

学术道德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中心)、处(办)、馆:

现将《大连海洋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大连海洋大学

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倡导严谨务实的学风,鼓励学术创新,提高我校研究生综合素质和培养质量,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各类研究生。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凡具有我校研究生学籍的各类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社会公德,严谨治学,坚守学术诚信,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技术权益。

 (二)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和权益。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包括学位论文)必须将所有参考的文献全部列出;引用他人的学术成果、数据、观点等,应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出版机构、出版地、版次等细节;对本人和他人的成果介绍和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学术论文投稿前必须经导师审核并书面同意;在标注各级基金项目资助时,须经项目负责人授权;研究生若更换导师,未经原导师同意,不得擅自将参与原导师的研究项目和研究成果对外公布或利用。

    (三)对他人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劝阻和制止,对严重违反者要及时向学校举报,敢于同不良的学术风气作斗争,维护良好的学术氛围。

(四)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研究生在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将他人学术观点、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程序软件、设计方案等冒充为自己所创,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而擅自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二)篡改、伪造研究成果: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伪造试验数据、调查数据、软件计算结果、引用成果资料等,隐瞒不利数据从而用于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

(三)不当引用:在自己撰写学位论文、发表论文(著作)引用他人(含集体)的研究成果不标明出处。

(四)请他人为自己代写学术文章或代他人撰写学术文章;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

(五)不当署名:在自己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上署名;在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署名,未经资助科研项目负责人同意私自标注资助科研项目名称等。

(六)违反学术规则,发表学术论文一稿多投或在多个刊物上重复发表内容无实质性差异的成果。

(七)伪造、虚开或篡改发表文章的接受函,提供虚假的学历、学术能力、学术名誉、论文评定、专家推荐、导师评语等证明。

(八)违背事实地夸大自己或贬低他人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九)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评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论文答辩和考试成绩评定等。

(十)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所在单位(学院、教研室、实验室、研究基地、课题组等)拥有的专有数据、材料配方、技术专利、保密资料、有偿使用软件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

(十一)其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对违反规范行为的处理

第五条  对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处理:

(一)违反学术道德规定者,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对情节轻微者,可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延缓答辩、取消相关奖项和取消申请学位资格等处理。对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对已授予学位的研究生,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判定,可对授予的学位予以撤销。

(二)违反学术道德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研究生工作  学术道德  办法  通知

大连海洋大学办公室              20111128日印发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