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大连海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者: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信息安全责任人发布时间:2018-08-24浏览次数:4251

各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号)(附件1)、《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附件2)、《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附件3)、《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辽教办[2018]154号)(附件4),为进一步规范学位论文管理,加强学术诚信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现开展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工作安排

(一)检查时间:2018年8月24日-8月30日,8月31日上报自查结果;

(二)检查方式:各学院根据检查内容,以自查方式进行;

(三)检查范围:覆盖2016年-2018年毕业所有研究生及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见附件5);

(四)自查内容:

1.各学院贯彻落实国家、学校学位论文作假、学术道德规范相关文件的措施和经验,以及制定本学院(部)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的情况

2.各学院在学位论文质量保障、学术道德规范宣传教育、师德师风建设等方面的主要做法和取得的经验。

3.指导教师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各学院要该专项检查工作通知到每一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研究生指导教师需逐一排查近三年所带研究生学位论文是否存在买卖、代写情况,并填写自查情况表(附件6)。

二、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应以本次学位论文专项自查工作为契机,结合省委巡视反馈意见整改,落实《通知》精神和学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充分认识严厉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强化学风建设,严格论文审查,建立常态化查处机制,规范查处程序,及时摸排论文买卖、代写信息和行为。

(二)对于出现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学院,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学院负责人进行问责。对履职不力、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存在买卖、代写情形的指导教师,要追究其失职责任。对参与购买、代写学位论文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三)各学院要指派专人负责,切实做好此次自查工作,按要求逐项检查,实事求是撰写自查报告,并留存相关文件、数据、资料。

请各学院于8月31日中午11点前将自查报告(附件7)及相关证明材料纸质版(含自查情况表)及电子版报送至研究生学院,纸质版需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

三、监督举报电话

研究生学院即日起设置监督举报电话:0411-84762835,监督举报邮箱:xwb@dlou.edu.cn,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

附件1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docx

附件2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34号令.docx

附件3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40号令.docx

附件4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PDF

附件5 2016年-2018年研究生指导教师及研究生名单.xlsx

附件6 研究生导师指导学生诚信撰写学位论文自查情况表.docx

附件7 XX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自查报告(模板).docx

研究生学院

                                         2018年8月24日